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报文化部审批;申请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第十四条 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审批机关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艺术考级考官必须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艺术考级机构向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申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