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十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十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报文化部审批;申请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