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独立的法人资格;
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2/3以上;
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专门负责艺术考级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独立的法人资格;
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2/3以上;
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专门负责艺术考级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