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十六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艺术考级机构向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申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10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 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或者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 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