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十三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申请单位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和当地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收费许可后,方可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