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