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和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
印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组织协调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
完成文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
印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组织协调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
完成文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