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3. 第二章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第六条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4年。其职责是: 第七条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和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