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