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

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

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