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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评比表彰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比表彰活动,是指社会组织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置严格评选条件、履行规范评选程序,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 第四条 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经批准可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实施项目清单管理,遵循科学设置、严格审批、总量控制、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体现先进性、代表性… 第六条 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社会组织设立、调整的评比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八条 社会组织设立评比表彰项目的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奖项设置、评选名额、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和标准、经费来… 第九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撤销评比表彰项目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查,于当年三月底前向民政部提出… 第十条 社会组织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应当坚持勤俭办事,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严禁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杜绝铺张浪费、劳民…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引领作用,加大可公开事迹宣传推广力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者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责令停止开展评比表彰活动、限期完成整改、消除影响、公开曝光,业务…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有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撤销其评比表彰项目: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撤销其评比表彰项目: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清单之外的以下活动,不得以表彰、评选评奖等方式开展,不得以发文、授牌等形式认定命名: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开展以下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不得以指导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赞助单位等名目,参与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非法社会组织冒用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宣传、网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由承担负责人人选审核和任职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情节较重的,按…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