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开展以下相关活动:

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对象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

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人民”、“功勋”、“荣誉称号”和类似含义字样,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含义的评比表彰活动;

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庆典、展会等活动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

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荣誉性纪念章等;

与国(境)外组织联合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以数据加权、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或者变相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