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撤销评比表彰项目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查,于当年三月底前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审批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设立、调整、撤销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申请设立或者调整的评比表彰项目涉及其他领域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方面意见;
民政部受理全国性社会组织提交的评比表彰项目设立、调整、撤销申请;
民政部会同有关机关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申报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作出批复。
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的评比表彰项目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审核。
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应当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表彰项目总量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参照以上程序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