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社会组织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制定方案。社会组织制定形成工作方案,作为重大事项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发布通知。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表彰活动通知,并向社会公开。
推荐评审。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参评方式可以采取自主申报或者推荐方式。采取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提出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上报,由社会组织组织评审。
征求意见。社会组织对建议名单所涉评选对象的资格、声誉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评选对象是否存在违法失信记录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评选资格的情形;可以要求评选对象出示专项信用报告、征信报告等材料;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检测机构进行专业核验。其中,评选对象涉及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可以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应当征求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反馈;涉及境外机构、企业或者个人等的,由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征求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意见。社会组织应当妥善留存审核资料。
公示。社会组织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名单。
决定。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表彰决定,向表彰对象颁发奖牌、奖章、证书等。
备案。评比表彰活动结束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