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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者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责令停止开展评比表彰活动、限期完成整改、消除影响、公开曝光,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民政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相关情形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参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撤销项目。民政部门会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可以直接按程序报批后撤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