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组织开展文艺评奖、宣传选树及新闻媒体评奖活动,由中央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社会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由科技部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在我国境内登记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在遵守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法律的基础上,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属地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社会组织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有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
社会组织以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开展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通报表扬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