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2016年)

发布机关 民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 第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和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旗)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五条 受理投诉举报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投诉举报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投诉举报。 第七条 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存投诉举报的原始材料。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主要内容包括: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时间、方式,被投诉举报对象和主要事项等。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联系方式不详以及处理结果需保密的除…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告知举报人该机关名称。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登记管理机关对被投诉举报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对积极提供投诉举报线索、协助查处案件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