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投诉举报事项正在调查处理中,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应当告知其正在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