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旗)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