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存投诉举报的原始材料。
对电话投诉举报的,可以录音或者填写电话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建议其提供书面材料。
对邮寄投诉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邮戳、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对采用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形式投诉举报的,应当保持内容的完整,不得作任何文字修改。
对当面投诉举报的,应当予以接待,并根据情况建议其提供书面材料。
对采取其他方式投诉举报的,参照上述规定。
对电话投诉举报的,可以录音或者填写电话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建议其提供书面材料。
对邮寄投诉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邮戳、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对采用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形式投诉举报的,应当保持内容的完整,不得作任何文字修改。
对当面投诉举报的,应当予以接待,并根据情况建议其提供书面材料。
对采取其他方式投诉举报的,参照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