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告知举报人该机关名称。

对于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能够确定主管部门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该部门名称,不能确定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投诉举报事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