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