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预防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防范社会组织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通过筹集和使用资金开展公益活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定期开展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时更新对社会组织面临的恐怖融资风险的认识,识别相关恐怖融资风险的性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基于社会组织恐怖融资风险状况,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于识别为低恐怖融资风险的社会组织,如果已经充分遵守相关法律…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反恐怖融资宣传培训,引导社会组织提高反恐怖融资意识。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民政部门依法共享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管理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律法规授权可获取的资金交易信息和风险信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发现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组织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报相关民政部门。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 第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提高对恐怖融资风险的认识,加强内部控制程序和财务管理措施,完善内部治理,提高自身业务和资金的透明度,防止被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利用。 第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合法金融渠道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开展资金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在境外开展活动时应关注相关地区的恐怖活动及恐怖融资风险状况。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涉嫌恐怖融资活动,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的境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规定。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7〕261号文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