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在境外开展活动时应关注相关地区的恐怖活动及恐怖融资风险状况。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营利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境外非营利组织的身份、业务、资质和信誉状况,评估其是否有能力将资金用于公益目的,防止被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利用进行融资。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境内合作开展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营利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境外非营利组织的身份、业务、资质和信誉状况,评估其是否有能力将资金用于公益目的,防止被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利用进行融资。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境内合作开展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