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基于社会组织恐怖融资风险状况,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于识别为低恐怖融资风险的社会组织,如果已经充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内部控制措施,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对其采取的措施以反恐怖融资宣传培训为主,可以不采取其他措施。对于可能面临恐怖融资风险的社会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监督、监测有关社会组织的合规情况,防止其被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恐怖活动人员利用进行融资。
对社会组织采取恐怖融资风险防范措施前,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以及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对恐怖融资风险的缓释作用,避免相关措施影响社会组织合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