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反恐怖融资宣传培训,引导社会组织提高反恐怖融资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推动金融机构了解社会组织功能、特征及其恐怖融资风险状况,指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对社会组织采取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