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力量设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有与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 设奖者可以委托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所设奖项的日常管理、组织评审等相关活动。接受委托的承办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相应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者的性质和奖项规模相适应。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与在先登记的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名称相同,并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国际知名的科学技术奖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进行命名,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