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进行命名,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命名的,设奖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