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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查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在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网站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媒体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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