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审查与登记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审查与登记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