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范围的;

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足以维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的;

奖励对象或者范围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事项的;

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