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报告;
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
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报告;
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
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