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有与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

必须用于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规定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出资者相对独立。

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的,应当同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