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科学技术部负责下列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工作:

面向全国的科学技术奖;

跨国境的科学技术奖;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