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 科学技术部主管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