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者的性质和奖项规模相适应。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一般应当同时包含以下内容: 机构名称、人物姓名、企业字号或者地域名称; 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 类别名称。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