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者的性质和奖项规模相适应。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一般应当同时包含以下内容:

机构名称、人物姓名、企业字号或者地域名称;

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

类别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