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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教育机构的变更与解散

第三十九条 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教育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教育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 第四十一条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第四十二条 教育机构解散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牛。审批机关可以予以协助。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解散时,审批机关应当安排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四十三条 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第四十四条 审批机关对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予以封存。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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