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教育机构的校董会或者举办者根据教育机构的章程规定,要求解散的;

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教育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