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教育机构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