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五章 教育机构的变更与解散 第四十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教育机构的变更与解散 第四十四条 审批机关对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予以封存。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