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四章 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