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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五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教育机构应当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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