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该教育机构提出,经审批机关审核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该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