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教育机构应当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

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人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