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五章 矿山救援一般规定 第四节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四节 第五章 矿山救援一般规定 第四节 救援保障 第四十九条 在处置重特大或者复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设立地面基地;条件允许的,应当设立井下基地。 第五十条 地面基地应当设置在便于救援行动的安全地点,并且根据事故情况和救援力量投入情况配备下列人员、设备、设施和物资: 第五十一条 井下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并且配备下列人员、设备和物资: 第五十二条 井下基地应当安排专人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风量、观测风流方向、检查巷道支护等情况,发现情况异常时,基地指挥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灾区救援小队,并报告现场… 第五十三条 矿山救援队在组织救援小队执行矿井灾区探察和救援任务时,应当设立待机小队。待机小队的位置由带队指挥员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第五十四条 矿山救援队在救援过程中必须保证下列通信联络: 第五十五条 矿山救援队在救援过程中使用音响信号和手势联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六条 矿山救援队在救援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定时、定点取样分析化验灾区气体成分,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