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五章 矿山救援一般规定 第四节 救援保障 第五十条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矿山救援一般规定 第四节 救援保障 第五十条 地面基地应当设置在便于救援行动的安全地点,并且根据事故情况和救援力量投入情况配备下列人员、设备、设施和物资: 气体化验员、医护人员、通信员、仪器修理员和汽车驾驶员,必要时配备心理医生; 必要的救援装备、器材、通信设备和材料; 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物资和临时工作、休息场所。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