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五章 矿山救援一般规定 第四节 救援保障 第五十二条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矿山救援一般规定 第四节 救援保障 第五十二条 井下基地应当安排专人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风量、观测风流方向、检查巷道支护等情况,发现情况异常时,基地指挥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灾区救援小队,并报告现场指挥部。改变井下基地位置,应当经过矿山救援队带队指挥员同意,报告现场指挥部,并通知灾区救援小队。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