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六章 救援方法和行动原则 第六节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六节 第六章 救援方法和行动原则 第六节 矿井提升运输事故救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矿井发生提升运输事故,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停止事故设备运行,必要时切断其供电电源,停止事故影响区域作业,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采取恢复通风、通信和排水等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矿山救援队应当了解事故发生原因、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及设备、遇险人员数量和可能位置以及矿井通风、通信、排水等情况,探察井筒(巷道)破坏程度、提升容器坠落或者运输车辆… 第一百二十九条 矿山救援队在探察搜救过程中,发现遇险人员立即救出至安全地点,对伤员进行止血、包扎和骨折固定等紧急处理后,迅速移交专业医护人员送医院救治;不能立即救出的,在采取技… 第一百三十条 应急救援人员在使用起重、破拆、扩张、牵引、切割等工具处置罐笼、人车(矿车)及堆积杂物进行施救时,应当指定专人检查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观察井筒和巷道情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坠罐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卡罐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倾斜井巷跑车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