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矿山救援队应当了解事故发生原因、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及设备、遇险人员数量和可能位置以及矿井通风、通信、排水等情况,探察井筒(巷道)破坏程度、提升容器坠落或者运输车辆滑落位置、遇险人员状况以及井筒(巷道)内通风、杂物堆积、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积水水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