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冲击地压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分析再次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可能性,确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线;
迅速恢复灾区通风,恢复独头巷道通风时,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进行;
加强巷道支护,保障作业空间安全,防止再次冒顶;
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支护情况,检查通风、瓦斯和矿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分析再次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可能性,确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线;
迅速恢复灾区通风,恢复独头巷道通风时,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进行;
加强巷道支护,保障作业空间安全,防止再次冒顶;
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支护情况,检查通风、瓦斯和矿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